新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2015/04/01 台州同德机电有限公司 已读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问时表示,《意见》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发改委有负责人表示,《意见》共包括五个部分、24条内容,重点围绕解决社会资本“进不来”、“不愿进”和“不可持续”的问题展开,推动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投融资体制机制。

  第一部分是关于社会资本参与的范围和方式,要求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签订投资运营协议,重点是解决社会资本“进不来”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关于优惠和扶持政策,从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实行税收优惠、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等八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各项优惠和支持政策,重点是解决社会资本“不愿进”的问题。

  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关于落实投资经营主体责任和加强政府服务与监管,主要包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认真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加强信息公开、加快项目审核审批、强化实施监管、落实应急预案、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加强风险管理等九项内容,重点是解决“不可持续”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关于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示范、搞好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突出的特点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敞开大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意见》明确提出,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二是明确社会资本参与方式。《意见》提出,要放开增量、盘活存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

  三是推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意见》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鼓励通过招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

  四是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意见》明确,对同类项目,中央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

  五是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

  六是明确投资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意见》提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试点示范,搞好宣传引导;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将抓紧商有关地方筛选确定一批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项目,加强跟踪指导,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争取尽快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用改革的红利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条件具备后,将另行专门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和项目名单。初步考虑,拟选择四川省李家岩水库、重庆市巴南观景口水库、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等工程作为第一批试点项目,在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投资经营主体、完善政府支持政策、政府服务和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因地制宜选择一批项目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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